教師違反教師法,應當承擔下列法律責任:
1.按照現行教師管理權限,由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2.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教師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的責任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的情形包括兩層含義:壹是教師有主觀故意。也就是說,教師未能完成教育教學任務是其主觀故意所致,不包括教師因失誤等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二是教師的主觀故意造成了教育教學任務無法完成的事實。通常這種事實已經給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帶來了危害,造成了不良後果,破壞了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教師體罰學生且教育後絕不改變的責任。
體罰是指通過懲罰人的身體,特別是造成特殊痛苦的方式來懲罰或教育人的行為。教師體罰是指教師為了達到教育目的而對學生身體進行懲罰的手段。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五條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其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
教師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
老師通常會采取取侮辱性綽號,諷刺學生,辱罵學生的方式來侮辱學生的人格。除了言語侮辱和口頭侮辱,還包括壹系列行為侮辱。
教師侵權的法律責任形式遵循民法的相關規定,這種侵權引起的民事責任包括賠償損失、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恢復名譽等。對體罰學生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教師,經教育未改正的教師,以及品行不良、侮辱學生的教師,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辭退。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並追究刑事責任。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疑問,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教師法》第37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其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無效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