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身為出納,監守自盜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非法占有他人財物,保管不善,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下列情形之壹,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約定服務期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壹)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壹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