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事業單位新聘人員試用期滿後崗位定級相關政策

事業單位新聘人員試用期滿後崗位定級相關政策

1,規則化分級問題(沒有相關文件,是既定的解決方案)

新錄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試用期滿考核合格後,應及時轉正定級,並按政策落實相應的工資待遇。

事業單位新錄用工作人員的定級程序是:試用期滿後,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試用期內的表現和有關規定,對其所在單位進行考核。考核合格後,提出自己的定級意見,上報人事局。

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定級,並按有關規定取消聘用資格。

2.試用期不能超過六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壹條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擴展數據:

試用期福利

試用期工資協議--勞動合同法的壹個漏洞。同時,《勞動合同法》還保障了勞動者試用期的工資水平:勞動者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重申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這部法律限制了勞動者在試用期惡意廉價使用工資的行為,值得歡迎。但是,從作者多年的實踐經驗來看,這篇文章是沒有用的。

主要原因是條款中第壹個條件是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

因為兩者是可選的,只要符合其中壹種情況,換句話說,試用期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只要不低於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的80%,就是合法的。

這個問題就出來了,對勞動者會非常不利,因為最低工資基本上是用人單位決定的,換句話說,勞動者的試用期也是用人單位決定的。這是勞動合同法的漏洞。這裏要提醒勞動者註意這個漏洞,防止用人單位用同崗位最低工資惡意欺詐。

試用期內應繳納社會保險。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五險壹金是法定義務。

僅簽訂單獨的試用合同是違法的。

司法實踐中,壹些用人單位為了避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往往在招用勞動者時與勞動者單獨簽訂試用期合同,待試用期合同期滿後再決定是否正式錄用該勞動者。

其目的往往是規避法律,使用試用期的廉價勞動力,便於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百度百科-試用期

  • 上一篇:小區配套房和物業管理房有什麽區別?
  • 下一篇:宿遷藥品專利申請流程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