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期間,我們總是因為頭疼腦熱向單位請病假,病假也是員工的合法權益。那麽《勞動合同法》中關於病假的規定有哪些呢?員工可以請多久病假?對於這些與職場息息相關的知識,邊肖會通過下面給大家簡單介紹壹下。
壹、《勞動合同法》中關於病假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壹款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首先,醫療期滿後,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原工作崗位。如果員工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他需要為員工安排另壹份工作。如果勞動者仍然不能從事其他工作,他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醫療期滿後,員工繼續提出病假,且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超過規定的醫療期仍不能上班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停工留薪期以外醫療期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單位按照醫療期滿辭退勞動者的,應當先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工作滿壹年支付壹個月的工資,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工資。
2.員工可以請多久病假?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等有關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病假,根據其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至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不滿十年,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為三個月;五年以上是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十二個月;十五年二十年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是二十四個月。
綜上所述,如果員工在病假結束後能夠正常復工,那麽用人單位可以不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被調動後不能繼續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通知員工解除勞動關系。這是勞動合同法關於病假的相關規定。可以請多久病假,要看員工在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更多相關知識,可以咨詢哈爾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