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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委托拍賣情況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是什麽?

不動產所有權人可以在不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所有權人出租房屋是設立用益物權的行為之壹。租賃期間,出租人可以轉讓房屋所有權,那麽民法典委托拍賣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是什麽?我整理壹下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壹、民法中委托拍賣情況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是什麽?

出租人委托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拍賣前五日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但房屋被所有權人搶先占有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售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未在十五日內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百二十七條出租人委托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拍賣前五日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二是不支持承租人優先購買權。

1.這所房子有優先購買權。

* * *有些人優先於承租人的優先權,這是基於物權優先於債權的原則。因為有些人的優先購買權是基於物權的優先性,而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是基於債權的,物權優先於債權,所以很自然得出這個結論。理論上這叫先買權的競合或存在,基於物權的先買權優先於基於債權的先買權。

2.房子賣給出租人的近親。

出租人將租賃房屋出售給其近親屬的,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承租人不得基於近親屬的親屬關系主張優先購買權。也就是說,出租人的近親屬也享有優先購買權,而這種優先購買權優先於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可以對抗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這種基於親屬關系的優先購買權是否是壹種新的優先購買權,這種優先購買權的法律依據是什麽,值得研究。

3.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時,已經履行了對承租人的告知義務。承租人未在15日內明確表示購買意願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當然不允許主張優先購買權。15天是固定期限。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權時必須在15天內表示態度。如果他不明確表達,就會被視為放棄權利。

4.第三方善意取得租賃房屋的所有權。

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並辦理了登記手續的,構成善意取得。第三人出於善意對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不知情,構成善意取得,立即取得所有權。承租人再次主張優先購買權的,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依法立即取得的所有權。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租賃房屋的權利。出租人委托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拍賣前五日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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