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復起訴是指基於同壹事實和理由提起的訴訟,或者就同壹案件在兩個法院提起的訴訟;對於已經判決並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的上訴權已經用盡,不允許再進行訴訟。壹、民事訴訟法關於重復起訴規定的解釋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或者判決生效後再次提起訴訟,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1,後壹次訴訟與前壹次訴訟相同;2.後壹訴訟的標的與前壹訴訟的標的相同;3.後壹訴訟的訴訟請求與前壹訴訟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壹訴訟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壹訴訟的判決結果。二。民事訴訟法關於重復起訴的規定第三十五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壹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壹)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三)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除外;(六)依法在壹定期限內不能起訴的案件,不予受理;(七)不準離婚、調解的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新的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三。民事訴訟的特點(1)民事訴訟不僅包括法院依法進行的司法活動,還包括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其中法院與各類訴訟參與人之間發生訴訟法律關系;(2)法院的審判活動對民事訴訟的開始、發展和終結起著決定性的作用,而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活動對民事訴訟的開始、發展和終結有著重大的影響;(3)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圍繞著解決民事糾紛這壹基本任務,由幾個階段組成,每個階段都有自己的中心任務,每個階段之間相互聯系,依次進行。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因這些活動而產生的各種關系的總和。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從相關單位。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