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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提供的紙質證據是否大於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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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定微信聊天記錄為證據的規則(附最高人民法院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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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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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法新轉自:法律講堂

導讀:微信聊天記錄作為壹種新型電子證據,與其他電子證據壹樣,具有隱藏用戶身份、信息易被篡改的特點,影響了微信證據的證明效果。本期我們整理了《人民司法案例》第8期2016中的相關案例,結合其他案例、觀點和法律,對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的證明力進行了闡釋,希望能為讀者提供參考和幫助。

人民司法與案例

未經實名認證的微信聊天記錄,如果符合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的條件,可以成為最終證據——小訴簡借款合同糾紛上訴案

案件要旨:網絡聊天記錄屬於電子證據,但如何使用微信聊天記錄等電子證據及其證明力,在法學界壹直存在爭議。在審判實踐中,法官在審查判斷電子證據的可采性和證明力時,必須做出新的考量。需要考慮電子證據的特殊性,不能在可采性和證明力上區別對待,但仍主要從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三個方面來確定。

案號:(2015)京民初字No。2821;(2015)張民終字第3621號

審判庭: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第8期2016

案情簡介:

原告小向福建省南靖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被告建向原告借款2014 12.30。雙方於2065438年7月15日通過微信確認,被告尚欠原告66000元。經多次催促,起訴未果,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66000元,並支付自起訴之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的利息。

裁判的理由:

福建省南靖縣人民法院壹審認為,2015,15年7月3日,微信號與原告微信號(昵稱快刻)在微信平臺上應對方要求進行銀行轉賬。根據中國民生銀行廈門東圃支行提供的個人陳述,該筆轉賬交易的賬戶名稱為簡·時輪;結合證人的證言,可以認定該微信號(昵稱“蔡道”)的使用人為被告人簡。

來自簡時輪微信號(昵稱理財指南)7月15,2015。在微信聊天平臺上向原告微信號(昵稱快刻)承認“之前不欠妳35000元,-* * * 66000元”,可以認定被告簡尚欠原告小借款本金66000元。原告的訴訟請求有理有據,於法有據,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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