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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騙消費者的法律問題

廣告主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而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雙倍賠償適用於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場合,也就是說,經營者以欺詐行為損害消費者利益的,應當承擔雙倍賠償責任。欺詐是指壹方通過編造虛假信息、歪曲事實、掩蓋真實情況的方式欺騙他人。詐騙是壹種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構成刑法中的詐騙罪。這裏所指的欺詐屬於民法範圍內的欺詐,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以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現實中有很多欺騙消費者的行為。作為消費者,要提高警惕,要有主見,不要被商家的虛假信息所欺騙。萬壹上當受騙,要第壹時間和對方協商,懂得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不能協商的投訴。

法律依據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二十七。第四十九條改為第五十五條第壹款,修改為:“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賠償的金額為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增加壹款作為第二款:“經營者明知是消費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壹條的規定要求經營者賠償,並有權要求獲得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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