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首先要承擔作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詳見《公司法》第六章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二)此外,還需要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責任。第四十九條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追究法人責任外,可以對法定代表人給予行政處分和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
2.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弄虛作假的;
3.抽逃資金或者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4.解散、撤銷或者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5.變更或者終止時未及時申請登記和公告,給利害關系人造成重大損失的;
6、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在特殊情況下,妳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
3.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間接責任,即股東不必以自己的個人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4.有助於履行義務;在下列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承擔出資義務:公司設立時,股東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代替貨幣出資的,評估定價後的實際價格明顯低於公司章程評估的價格的,由出資的股東補足差額,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5.額外出資義務;追加出資是指除各自的出資額外,股東會還可以作出決議,要求股東繳納超過其出資額的出資額。追加出資義務是公司章程中的任意壹項,即公司法沒有列舉其內容,但壹經記載即發生效力。
6.公司經核準登記後,不得擅自抽回出資;
7.對公司和其他股東的誠實信任;
8.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九十三條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足額出資的,應當補足出資;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發現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格明顯低於公司章程規定的數額的,交付出資的發起人應當補足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十四條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壹)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退還認股人繳納的股本,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承擔連帶責任;
(3)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因發起人的過錯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