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分為***7編和1260編,各編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和附則。整篇文章貫穿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著眼於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要,對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等作出了明確細致的規定。,規定侵權責任,明確權利受到削弱、損害和侵犯時的索賠權和救濟權等。,體現了對人民權利的充分保障,被譽為“新時代的人民權利宣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條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民法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法律地位平等。
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恪守信用。
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公序良俗。
第九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
第十條民事糾紛應當依法處理;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俗,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第十壹條其他法律對民事關系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