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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推遲了4個月給我買社會保險。公司怎麽補償我?標準是什麽?法律依據是什麽?

如果公司延遲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四個月,員工如果想終止勞動合同,可以要求兩倍的賠償。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法律分析

三個月試用期不交社保,要賠償:1。和企業單位協商,要求單位不要給自己交社保。如果單位仍然不支付,那麽員工有權主動解除勞動合同。2.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勞動監察大隊會派人到單位調查。如果情況符合,單位會面臨相應的處罰,當然員工所欠的社保也會補齊。3.申請勞動仲裁時,有關部門會要求涉事單位按規定補繳員工社保,並支付壹定的經濟補償金。如果公司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也不為員工繳納社保,按照規定,合作期間公司與員工不簽訂勞動合同,要承擔兩倍的經濟補償,那麽公司要付出更高的代價,同時員工也會得到相應的補償。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也有義務為員工繳納社保,不繳納社保不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的。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平等協商約定,不得由用人單位強制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不能算在勞動合同之外,即試用期滿後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中。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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