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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辦理居住證的條件

辦理海南居住證的條件如下:

1.提交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

2.提供居住地址證明,如房屋所有權證、購房合同、房屋租賃登記證、房屋租賃合同、單位或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原件;

3.辦理居住登記滿6個月後,方可辦理居住證;

4.在本人或直系親屬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居住滿半年,或繳納社保滿半年,或就讀全日制學校滿半年,可直接申領居住證;

5.提供居住登記回執和省居住證數碼照片采集檢測;

6、提供居住地址、就業、學歷、人才引進證明。居住證不收費,但是居住證的補領和換發需要收費。

居住證的作用和意義;

1,居住證的作用:居住證是證明持有人在居住地合法居住的身份證明;是持證人在其居住地享受相關公共服務和便利的重要依據;居住證還可以作為持證人在居住地辦理各類業務的身份證明。

2.居住證的意義:居住證有助於規範和管理流動人口;可以保護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提高其生活質量;居住證推動戶籍制度改革,實現人口管理現代化;居住證的實施有助於城市的有序發展和社會的和諧穩定。

綜上所述,辦理海南居住證,需要提交有效的身份證明和住址證明,符合居住、社保繳納或就讀半年以上條件,提供相關收據和證明材料,首次申領不收費,但換領時需要繳納工本費。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身份證、本人照片、居住地址、就業、就學等證明材料。居住地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或出租人、用人單位、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在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和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在讀的材料。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由其監護人或近親屬代為辦理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相關證明材料的申請人和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公安機關委托的派出所或者社區服務機構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對符合辦理居住證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在邊遠地區、交通不便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延長按期制發居住證的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海南省居住證實施辦法(試行)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數據庫,分類完善就業、教育、社會保障、房地產、信用、衛生和計劃生育、婚姻等信息系統。,並做好居住證持有人信息采集登記工作,加強部門間、地區間居住證持有人信息共享,為推進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轉移接續制度提供信息支撐。,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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