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1)被告人李違法高速駕駛致吉來、韓死亡的行為屬於什麽性質?
(2)被告人李第二次高速駕駛,連續殺人、傷害他人,應如何處罰?
(3)如何處罰李駕車撞死民警毛的行為?
(4)如果李某在第壹次撞人後正在猶豫是否停車救人,而同車裝卸工劉某極力讓李某逃離現場,劉某的行為應如何處罰?
(5)如李在第壹次撞人後將紀、韓移至車內,駕車行駛壹段時間後見周圍無人,便將其移出車外,置於僻靜的小樹林中。後來,兩人因無法救治而死亡。那麽李的行為應該如何處罰呢?答案:(1)交通肇事罪;
(2)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投毒罪;
(四)交通肇事罪的行為人;
(5)故意殺人罪。
案例二,甲、乙雙方合謀向丙方勒索錢財..a遇到了C和C的兒子(17歲)。壹天下午,A邀請丁到某遊樂場,然後B打電話給C,B聲稱丁被綁架了,並命令C迅速將3萬元現金送到指定地點,並且不要報警,否則將殺死丁。c擔心兒子的生命安全,沒有報警。他在晚上7點左右準備了3萬塊錢,送到約定地點。B拿到錢後通知了A,A隨後與丁分手回家。
問:甲和乙的罪行是什麽?為什麽?答:甲乙雙方構成敲詐勒索罪。因為雖然甲、乙雙方也利用了丙對兒子丁生活的關心,向丙勒索錢財,但丁並未真正被綁架,也未受到生命威脅。刑法之所以對綁架罪規定非常嚴厲的刑罰,是因為它直接危害公民的生命安全。因此,這種行為被稱為“假綁架,真敲詐勒索”,以敲詐勒索罪定罪;甲方與乙方* * *合謀敲詐勒索,* * *共同犯罪,構成* * *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