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駁回申訴人上訴,維持原判;
(2)發現原審判決有錯誤,發回第二審法院重審。如果程序上有瑕疵,判決結果可能不會有太大變化。如果是適用法律錯誤,是可以改判的。但是,重審的幾率壹般很低。
2.修訂的情況:
(1)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的。
(3)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但原審判決支持其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九條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方人數眾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由審理該案的人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審理案件所需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經向人民群眾書面申請,人民群眾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機構組成違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法官未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由於不可歸責於他或者他的訴訟代理人的原因沒有參加訴訟的;(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10)缺席宣判,無傳票;
(11)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12)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13)在審理此案時,法官有枉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