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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企業停工放假的規定

相關法律沒有規定企業停產,但《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

具體來說,單位停產或者在壹個工資支付周期內停產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工資支付期超過壹個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另外,企業拆遷停工的補償標準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評估生產經營非住宅房屋損失補償的計算方法為生產經營非住宅房屋月租金加上月凈利潤乘以修正系數,加上職工月生活補貼乘以生產經營補償年限。生產經營的非住宅房屋月租金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因勞動者以外的原因造成單位停產或者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停產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工資支付期超過壹期的,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者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工資:

(壹)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超過日本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但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標準的300%的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應當由用人單位按照上述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報酬。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綜合計算工時超過法定標準工時的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應按本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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