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第二條公民在辦理相關社會事務時,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相關證明的,根據具體情況辦理。主要包括以下九種情況:
1.戶口登記事項變更更正證明。公民更正或者變更姓名、性別、民族成分、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等五項戶籍登記事項,或者因戶籍遷移,戶口簿無法證明的事項需要出具相應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應當查閱戶籍檔案並出具。
2.銷戶證明。公民因死亡、服現役、加入外國籍、出國定居、被判處有期徒刑、因重復(虛假)戶口被註銷等原因需要出具戶口註銷證明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
3.親屬關系證明。同戶人的親屬關系、歷史戶籍檔案能夠反映,需要出具證明的,由派出所核實後出具。
4.被拐賣兒童的身份證明。經公安部門辦案單位調查核實,認為該兒童是被拐賣的受害人並進行戶口登記,需要出具證明的,由派出所核實後出具。
5.撿拾棄嬰(童)報告證明。公安部門依法執行職務過程中受理撿拾棄嬰(童)案件,需要出具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應當核實後出具。
6.非正常死亡證明。公安部門依法處理的非正常死亡案件(事件)(醫療衛生機構處理的除外)需要出具證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據相關公安部門的調查檢驗結果出具。
7.臨時身份證明。對急需登機、坐火車、坐長途汽車、輪船、住賓館、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因遺失、被盜、忘記攜帶等原因無法出示合法身份證件的。
機場、火車站、港口、賓館的派出所和考區派出所要對全國人口信息系統核定的人員進行身份核對,並標明有效期,用於乘坐飛機、火車、長途汽車、輪船臨時登機、入住賓館和參加考試。
8.無犯罪記錄證明。犯罪記錄是國家專門機關對犯罪人的客觀記錄。
根據有關規定,國家建立並逐步完善犯罪記錄制度。人民法院負責向罪犯告知生效刑事裁判文書等相關信息,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機關分別負責受理、審查和處理犯罪記錄相關查詢申請。
9.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公安派出所證明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