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強制保險的法律特征是什麽?
(壹)合同的強制性訂立
(二)高度的公益性
(3)非營利性
二、強制保險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強制保險。根據我國相關規定,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的機動車,機動車管理部門不予登記,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予檢驗。由此可見,機動車所有人未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的,將無法取得駕駛證,不得上路行駛。
2.強制包銷。保險監管機構有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保險公司從事強制保險業務。壹般情況下,保險公司不能隨意拒絕承保或者解除保險合同。比如,被保險人因故未及時繳納保險費時,保險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滯納金,但不能以被保險人未及時繳納保險費為由解除保險合同或者拒絕承擔保險責任。由上可見,強制保險合同的實施完全顛覆了作為現代私法三大基本原則之壹的契約自由原則,直接違背了意思自治原則。可見,合同訂立的強制性是強制保險合同最重要、最基本的特征。
三、強制保險的賠償範圍: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車上人員和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補償金額:
(壹)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
(二)醫療費用補償限額為10000元;
(3)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法律依據:
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例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先行支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受害人追償:
(壹)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事故期間被保險機動車被盜的;
(3)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給受害人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