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是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而制定的法律。
根據NPC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2019年4月23日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8部法律的決定。[1]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通過會議
十壹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
實施日期
2009年5月1
最新版本
2065年4月23日438+09
快的
航行
法律全文
復習情況
1998年4月29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於2008年10月28日修訂[2]
根據2019年4月23日NPC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進行修改[3] [4]。
法律全文
目錄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二章防火
第三章消防組織
第四章火災撲救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2]
主體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預防火災,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消防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原則,按照政府統壹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消防網絡。
第三條國務院領導全國消防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確保消防工作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四條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對全國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主管單位監督管理,消防救援機構協助;礦山、核電廠、海上油氣設施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對森林、草原消防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和報告火災事故的義務。所有單位和成年人都有義務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消防宣傳教育。
應急管理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消防法律法規宣傳,督促、指導和協助相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資源行政部門、學校和相關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和培訓內容。
新聞、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應當面向社會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急管理部門等部門加強消防宣傳教育。
第七條國家鼓勵和支持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使用先進的消防技術和應急救援裝備;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消防公益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