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身份證
提供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申請人為未成年人的,提供父母身份證,由父母壹方申請。申請人為港澳居民的,還需提供《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二,護照
在國外或外國籍的申請人需提供個人有效期內的護照原件及復印件。
第三,戶口本
申請人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如果是集體戶口,需要提供常住人口登記卡上申請人的頁面復印件和戶口所在地戶籍管理部門的公章。
第四,成績單
成績單由申請人所在學校的教務處出具,並加蓋學校相關部門公章。
動詞 (verb的縮寫)文憑和學位證書
大學畢業的申請人需提供畢業證、學位證原件及復印件。
不及物動詞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
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的,代理人須提供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為申請人辦理。
七、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申請港澳居民成績單公證的申請人須提供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八、公證處要求的其他材料。
公證處有其他要求的,申請人還應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七條申請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事項的有關情況,並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處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將告知內容記錄歸檔。
第二十八條公證機構應當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規則,分別審查下列事項:
(壹)當事人的身份、申請公證的資格及相應的權利;
(二)提供的文件內容是否完整,意思是否明確,簽名和印章是否齊全;
(三)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