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道德與法律的理論含義:
(1)道德的含義:從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來看,道德植根於壹定的物質生活條件。恩格斯說:“壹切以前的道德理論,歸根到底都是當時社會經濟狀況的產物。社會直到現在還在階級對立中前進,所以道德永遠是階級道德。”這說明道德的內容最終是由經濟條件決定的,並隨著經濟的發展而相應變化;基於不同物質生活條件的不同社會群體有不同的道德觀念,階級社會的道德具有階級性。所以我們可以簡單地把道德概括為:道德是生活在壹定物質生活條件下的自然人的思想、原則和規範的總和,如善與惡、榮譽與恥辱、正義與非正義、正義與偏見、野蠻與謙虛,或者說是壹個綜合的矛盾統壹的體系。
(2)與道德密切相關的法律的含義。
沒有永恒的道德,也沒有永恒的法律。當今社會,代表不同利益的統治集團依然存在,但他們所代表的階級利益是根本不同的,或者說是對立的。不同的統治集團有自己的階級利益,也有適合自己階級利益的道德。法律本質上是統治集團的整體意誌上升為國家意誌。既然法律是意誌的體現,道德當然屬於意誌的範疇,那麽法律當然反映了統治階級的道德觀。從著眼於道德的角度,我們可以把法律定義為:主觀上,法律是國家意誌和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客觀地說,法律的內容是由壹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前者體現了法律的國家意誌和統治階級意誌,後者體現了法律的物質約束。法律是這兩個方面的矛盾統壹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