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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輸血申請審批制度

法律分析:1。嚴格控制輸血量在600毫升以下。如果失血量在600毫升以下,原則上不允許輸血。如確因病情需要,必須經科主任和醫務科批準,方可輸出血液成分。2、患者的血紅蛋白低於80g/L,紅細胞壓積低於30%可以考慮輸血。申請量為600 ml -1000 ml,由副主任醫師或主治醫師簽字。紅細胞血大於10單位,全血大於2000 ml的,由輸血科醫生會診,輸血科主任簽字後報醫務科批準。3.急診輸血(大量失血、急性創傷、換血):紅細胞懸液5單位以上,全血1000 ml以上。申請科室主任或副主任簽字後,送輸血科進行配血。4.緊急情況下需要大量輸血時,因搶救患者生命需要爭取時間,可口頭或電話向輸血科主任或醫務處申請大量用血(紅細胞懸液10單位以上,全血2000 ml以上),事後需辦理大量用血審批手續。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

第五條衛生部成立臨床用血專家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壹)協助制定國家臨床用血相關制度、技術規範和標準;

(二)協助指導全國臨床用血管理和質量評價工作,促進臨床合理用血水平的提高;

(三)協助調查分析臨床用血重大安全事故,提出處理建議;

(四)承擔衛生部交辦的其他與臨床用血管理相關的工作。

衛生部建立協調機制,做好臨床用血管理工作,提高臨床合理用血水平,保證輸血治療質量。

第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設立省級臨床用血質量控制中心,負責轄區內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的指導、評估和培訓。

第七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組織管理,明確工作職責,完善管理制度。

醫療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是臨床用血管理的第壹責任人。

第八條二級以上醫院和婦幼保健院應當成立臨床用血管理委員會,負責本機構臨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主席為院長或主管醫療的副院長,成員為醫務科、輸血科、麻醉科、開展輸血治療的主要臨床科室、護理部、手術室等科室負責人。醫療和輸血部門負責臨床合理用血的日常管理。

其他醫療機構應當成立臨床用血管理工作小組,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條臨床血液管理委員會或者臨床血液管理工作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認真貫徹執行臨床用血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和標準,制定本機構臨床用血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

(二)評價和確定臨床用血的重點科室、關鍵環節和流程;

(三)定期對臨床用血進行監測、分析和評價,開展臨床用血質量評價,提高臨床合理用血水平;

(四)分析臨床用血不良事件,並提出處理和改進措施;

(五)指導和推廣自體輸血等血液保護和輸血新技術的發展;

(六)承擔醫療機構交辦的其他與臨床用血相關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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