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是勞動報酬的壹種主要形式,由用人單位支付給具有固定勞動關系的員工。以現金、銀行存款、五險壹金的形式存在。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中小企業工資總額應由以下六部分組成:(1)小時工資;(2)計件工資;(3)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工資;(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法律客觀性:
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在隨後的第二款中,明確“工資薪金”是指企業在每個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就業或受雇的職工的全部現金和非現金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其他與就業或受雇有關的費用。工資薪金與勞務報酬的區別如下:(1)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解釋,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務分紅、津貼、補貼以及其他與受雇或者受雇有關的所得。勞務報酬所得,是指設計、裝修、安裝、繪圖、化驗、檢測、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同行評議、書畫、雕塑、影視、錄音、錄像、演出、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理服務和其他服務等個人勞務所得。(2)從不同的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看,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的區別。1.從內容上分析,在勞動合同關系下,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壹員,受到內部勞動規則的約束;根據用人單位的需要進行勞動,根據勞動者的職級和能力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同時,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提供相應的工作條件、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勞動者服從用人單位,個人因為與用人單位的這種勞動關系而獲得的勞動報酬就是工資、薪金所得。在勞動合同關系下,約定壹方提供勞務,另壹方支付報酬。在意思自治原則下,勞動者根據合同約定的事項自主安排勞動內容,勞動者不受支付報酬壹方的管理,勞動者接受合同約定的勞務。個人因與用人單位的這種勞動關系而取得的勞動報酬,就是勞務報酬所得。2.從適用的法律規範看,勞動合同受勞動法律規範調整,而勞動合同受民事法律規範調整。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勞動者必須參加用人單位的勞動組織,擔任壹定的職務或工種,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領導和指揮,遵守勞動紀律。雙方是上下級關系。但依據勞動合同提供勞務的壹方不受用人單位的行政領導和指揮,雙方不存在隸屬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