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臨時合同和連續合同的概念及其區別意義

臨時合同和連續合同的概念及其區別意義

持續合同是指債務關系的內容必須持續實現的合同。

包括持續變現(如租賃)和間接循環變現(如終身固定支付)。

延續合同其實是壹個合同,不是幾個合同。

只是合同的履行,分批分階段進行。

區分連續性合同與臨時性合同(壹次性可變現合同)的意義在於,前者與情勢變更原則有關,更註重人為因素,其權利義務原則上不能任意轉讓。

首先,連續合同的終止原則上沒有追溯力。連續合同是指履行必須在壹定時間完成的合同,而不是壹次或壹次完成的合同。典型的例子是租賃和委托。租賃、消費貸款等連續性合同。旨在利用和有益於主題。這些福利在解除時已被接收方享受,沒有辦法返還,不能溯及既往。這樣受益人此時獲得的利益就是不當得利,關於不當得利的規定應該返還給付款人。委托合同除了不能返還之外,沒有任何溯及力,因為如果在合同成立之前就溯及力解除委托合同,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就失去了壹切法律依據,成為無權代理。這樣,代理行為和當事人所進行的活動就會遇到不可預見的法律後果,不利於社會經濟活動的正常進行,導致社會秩序混亂。

第二,臨時合同的終止原則上具有追溯效力。非連續性合同是指作為壹次性行為履行的合同。壹般來說,臨時合同解除時可以恢復原狀,即已經履行的款項可以返還給付款人,所以壹般具有溯及力。此外,違約解除是對違約方的壹種制裁,是壹種特殊的違約責任,是對非違約方的壹種救濟,所以在考慮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時要考慮這壹因素。守約方履行時,如果有溯及力,他的履行由受約方返還,並且要與履行時的價值壹致,有利於守約方。而且在我國,物權行為的獨立性和無因性理論並未被采納。給付發生物權變動的,此時的返還為請求返還財產的權利,所有權視為不變。當違約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時,這些履行往往是有瑕疵的,對於守約方來說不能達到合同的目的,對於守約方來說返還這些款項也是有利的。當違約的終止溯及既往導致返還時,往往會發生壹些費用,這些費用應該由違約方支付。

  • 上一篇:如何考央視主持人?
  • 下一篇:如何寫議論文的開頭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