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壹種法律誤解,英國不承認它是壹種辯護。
關於第二類法律誤區,即如果沒有仔細了解行政處罰規定,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符合規定,英國不承認其抗辯。最近,威廉姆斯嚴厲批評了“不懂法就不能免責”的傳統原則。英國1989刑法草案第21條不承認以法律理解錯誤作為抗辯理由。威廉姆斯指出,與美國的示範刑法典相比,英國的刑法草案處於“悲慘”狀態,因此未來沒有擴大辯護範圍的空間。他建議法院應該承認依靠政府機構的意見作為辯護的行為。〔12〕
而馬修斯則認為,法律理解上的錯誤可能構成抗辯。他說,“不知法不豁免”原則的理由是“所有人都知道法律”或維護公共政策的需要,這在過去可能是對的,但在強調問責和法律相當復雜的現代,上述理由並不成立。認定犯罪最重要的要求是對行為人有責備的可能,法律理解的錯誤要從整體的刑事責任來追究。〔13〕
A T H .史密斯也指出,不需要維護刑法理論,而需要修正審判實踐中嚴格遵守的“不知法不能免責”原則。他還分析了成文法實際上承認法律理解錯誤的規定作為辯護。〔14〕
盡管英國刑法理論對“不知法不免責”原則進行了批判和修正,但英國刑法草案(1985)和英國刑法修訂草案(1989)對法律理解的錯誤仍然采取了和以前壹樣的嚴厲態度,沒有像美國示範刑法典那樣對上述原則作出例外規定。
1985刑法草案第二十五條規定:“(1)對於事實和法律的無知或者錯誤,可能妨礙犯罪的主觀要件。(2)在(1)項中,對刑事事項的不知情或者錯誤,除特別說明外,不作為抗辯成立。(3)‘相關刑法’是指與(a)犯罪或辯護的存在和定義,以及(b)預防和起訴犯罪或逮捕罪犯有關的所有法律規則。”上述第(2)項仍維持法律誤解無抗辯原則。雖然條文表明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抗辯成立,但英國刑法中這方面的特別規定極為罕見。(1)項的意思是,如果以對某壹事實的明知為犯罪成立的條件,如果對該事實不知情或有誤解,犯罪的主觀要件就會受阻;只有在這個範圍內,法律理解錯誤才能成立抗辯,即當法律理解錯誤導致不符合犯罪主觀要件時,才能成立抗辯。
1989刑法草案也維持了“不知法不能免責”的原則。草案第21條規定:“對有關法律事項的錯誤或者不知情,除下列情形外,不影響承擔責任:(壹)法律規定免責的;(b)犯罪的主觀要素被否認。”與1985刑法草案相比,該條沒有規定事實理解錯誤,但對法律理解錯誤的處理規定沒有變化。
在上述兩部刑法草案的起草過程中,英國起草者也曾討論過像美國示範刑法那樣,對“不知法不能免責”的原則作出例外規定,特別是提出了依靠判例和公共機關意見作為辯護的行為。但是,討論的結果是,上述情況不能作為抗辯予以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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