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開促銷或者變相公開促銷;
(二)推薦材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承諾投資者的資金不會以任何方式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向投資者承諾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期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相關內容;
(四)誇大或者片面宣傳基金,違法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對沖”、“保本”、“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誤導投資者作出風險判斷的詞語;
(五)利用“想盡快購買”、“購買時機”等片面強調集中營銷的時限;
(6)推薦或單方摘抄6個月以下的過往整體業績或過往基金產品業績;
(七)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表的祝賀、恭維或者推薦的文字;
(八)使用不可比、不公平、不準確、不權威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績效比較,任意使用“最佳績效”、“最大規模”等相關術語;
(九)惡意貶低同行;
(十)允許非本機構從業人員宣傳私募基金;
(十壹)推薦非本機構設立或者募集的私募基金;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募集機構不得通過下列媒體渠道宣傳私募基金:
(壹)公開發表材料;
(二)面向公眾的傳單、通知、手冊、信函、傳真;
(3)海報和戶外廣告;
(四)電視、電影、廣播等視聽媒體;
(五)廣告、博客等。鏈接到公共網站;
(六)募集機構官網、微信朋友圈等未設定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互聯網媒體;
(七)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講座、報告和分析會;
(八)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電話、短信、電子郵件等通信媒體;
(九)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