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人可以淩駕於法律之上。
第壹,出軌者和第三者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拒絕承擔贍養、扶養、撫養義務。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保持壹個情人。嚴重違反社會道德。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民法典》第壹千零九十壹條離婚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的。
第1092條夫妻壹方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壹方財產的,夫妻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壹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財產。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出軌者和第三者的法律責任
黨紀政紀處分、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夫妻與婚外異性之間不存在正當關系,出軌方與第三者的法律責任可分為以下三類:
(1)黨紀和行政處分。這只適用於特定身份的人,比如出軌壹方或在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企等事業單位工作的第三者。公眾對他們寄予了很高的道德期望,騙婚行為會受到公眾的嚴厲譴責,甚至受到單位的行政處分。
(2)民事責任。如果出軌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向第三人轉移大額款項或者購買大額財產,就涉及到侵犯合法配偶對夫妻同壹財產的合法權益,配偶有權要求第三人返還大額財產。
(3)刑事責任。構成重婚罪的,將面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處罰。此配偶可向公安機關報案,請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出軌壹方和第三者承擔重婚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