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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審法院不執行然後封庭怎麽辦?

壹、第壹封信不執行怎麽辦?

如果第壹封信沒有執行,第二封信可以申請執行,申請執行時申請人應提供的材料有:

1,申請強制執行,

2.證明申請人主體資格的材料復印件,

3.有強制執行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原件1份,生效法律文書證明1份,

4.被調查人財產線索清單。

相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或者與第壹審人民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執行。

第二,拖欠不還的法院強制執行程序

第壹步:申請

當事人必須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壹方不履行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的,另壹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被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第二步:法院受理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05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

第三步:申請復議

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不服裁決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四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

被執行人收到執行申請或者執行移交書後,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予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人可以立即采取強制措施。

第五步:采取強制措施。

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人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制作執行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行法院可以采取下列執行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人的存款;扣押或者提取被申請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人的隱藏財產;強制被申請人交付法律文書確定的財產或者文件等措施。

第三,法院執行的方式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人的存款。

2.扣留和提取被申請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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