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十四條因買賣、抵押申請房地產登記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同時申請。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單方申請:
(壹)未登記的房地產首次申請登記的;
(二)繼承或者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三)以生效的法律文件或者人民政府的決定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房地產權利的;
(四)權利人的名稱、所有權或者自然條件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
(五)房地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房地產權利,申請註銷登記的;
(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到房地產登記機構的辦公場所申請房地產登記。
房屋登記辦法
第十二條申請房屋登記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提出,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單方申請房屋登記:
(壹)因合法建造房屋而取得房屋的權利;
(二)因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權利的;
(三)通過繼承或者遺贈取得房屋權利的;
(四)有本辦法所列變更登記事項之壹的;
(五)房屋滅失;
(六)權利人放棄房屋權利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書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壹)買賣;
(2)互通立交;
(3)贈與;
(四)繼承和遺贈;
(五)房屋分割、合並,導致所有權轉移的;
(六)以住房投資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並,導致房屋所有權轉移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