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壹條依據本通知認定的合格非營利組織,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壹)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宗教活動場所及其他組織;(二)從事公益或者非營利活動;(三)取得的收入,除與組織有關的合理支出外,應當全部用於經登記批準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或者非營利事業;(四)財產及其利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五)根據登記核準或者章程的規定,將註銷後的組織剩余財產用於公益或者非營利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捐贈給具有相同性質和目的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6)投資者不保留或享有對投資於本組織的財產的任何產權。本款所稱投資者是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以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7)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福利費要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得變相分配機構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稅務登記地上年度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八)除當年新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外,上壹年度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年檢結論為“合格”;(九)應納稅所得額及其相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應當與不納稅所得額及其相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分開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