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二十六條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接工程。
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任何形式以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其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以自己的名義承攬工程。
第八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小型房屋建築工程的建築活動,參照本法執行。
依法核定為文物保護的紀念性建築和古建築的修繕,按照文物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搶險救災、其他臨時房屋建設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建設活動不適用本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建築工程施工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應當認定無效:
(壹)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施工企業的名義施工的;
(三)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未招標或者招標無效的。
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已通過竣工驗收,承包人請求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