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民法典中格式條款的失效

民法典中格式條款的失效

格式條款無效時:

(壹)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的責任,限制對方的主要權利;

(二)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排除對方的主要權利;

(三)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四)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

有;

(5)意思表示不真實;

(六)當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

(七)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

壹、有下列情況之壹的,合同無效:

(壹)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四)損害公眾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第五百零六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壹)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

免除他責任的條款

指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依法不合理、不正當地免除其強制性法律義務。比如以下在格式方面做出的免責,應該是無效的:所有售出的新手機,我店不承擔三包責任;消費金額小於100元的,拒付發票;銀行對欺詐性存款不負任何責任。

加重對方責任的條款

指格式條款中含有對方在正常情況下不應承擔的義務。比如規定消費者也要對不可抗力的後果負責;要求消費者承擔不合理的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偷壹罰十)。

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

指根據合同的性質排除對方的主要權利。比如,經營者在格式條款中規定,消費者只能請求修理或者更換存在嚴重缺陷的標的物,不能解除合同或者請求降價,也不能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九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格式條款無效:

(壹)本法第壹部分第六章第三節和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無效的;

(二)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或者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

(3)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排除對方的主要權利。

第五百零六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壹)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

是的。

  • 上一篇:無資質的自然人將以有資質的建築企業名義承包的勞務項目再次分包給無資質的建築企業。
  • 下一篇:民事訴訟可以跨地區起訴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