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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4:幫助在工作中受到第三人侵害的員工不構成無因管理。

壹.案件事實

原告:松桃供電局。

被告:杜甫草堂,經營者楊曉鴻。

被告:楊曉鴻,女,杜甫草堂經營者。

被告:董天,男。

被告:周永剛,男。

基本事實:杜甫別墅於2013年6月1日開業,同年2月13日註冊。它是由楊曉鴻、董天和周永剛共同出資經營的個人獨資企業。2013 12 19松桃供電局職工李林、龍、、李偉、石、劉文、、楊在義、周因飲用杜甫山莊銷售的含有甲醇的“芙蓉窖酒”發生食物中毒。同年2月20日,12,石因搶救無效死亡,劉文次日因搶救無效死亡。隨後,、龍、李林、楊在義、周、、李偉被送往湖南湘西人民醫院搶救,其中因搶救無效於同年2月29日(65438)逝世。2014、14年2月24日,死者石、劉文、的家屬分別向貴州省松桃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令杜鵑山莊、、、、黃玲賠償其經濟損失(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016年4月25日,法院分別作出(2015)松民初字第0041號、第00047號、第00048號民事判決,判決杜甫草堂承擔賠償責任,楊曉鴻、董天、周永剛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杜鵑山莊、楊曉鴻、董天、周永剛不服上述判決,向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於2016 12 1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松桃供電局支付的費用為:醫療費57031.48元,屍檢費73000.00元,交通費2554.00元,住宿費12053.00元。

二、壹審判決

壹審判決:由印江自治縣新野鄉石板寨杜鵑山莊、楊曉鴻、董天、周永剛四人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共同支付松桃供電局支付的醫療費、屍檢費、住宿費、交通費等共計144638.48元。

三、二審判決

二審判決:判決正文變更為:由楊曉鴻、董天、周永剛、印江自治縣新野鄉杜甫山莊、石板寨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連帶支付松桃供電局130031元(醫療費57031元、屍檢費73000元)賠償石等9人。

四、案例分析

1.本案不構成無因管理。在這種情況下,松桃供電局對其員工或在執行職務時受到人身傷害的員工負有救助和賠償的義務。本案不符合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

四。裁判索引

壹審:貴州省松桃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6)第1381號黔0628民事判決書。

二審: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黔06民中836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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