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試用期註意事項:
1.按時到司法所報到,到司法局或司法所辦理矯正手續。(約會之後會有麻煩)
2.改正後會按規定每周匯報壹次,司法所壹般會固定壹個時間(比如周壹)用固定電話匯報。報道什麽:在哪裏做什麽。
3.按照規定,每個月參加社區服務,就是參加大掃除。
4.按規定參加集中教育,就像社區服務壹樣,壹個月壹次。
5.如果有定位手機,壹定要開機,隨身攜帶。
6.永遠不要離開妳的城市或縣城。如果妳真的要出去,妳應該辦理請假手續。司法所只能審批7天,超過7天要經過市縣司法局審批。
7.永遠不要再觸碰法律,也就是犯罪,或者撤銷緩刑,投入監獄。
8.只要警告三次,不舉報,不參加社區服務,專心教育,不服從管理,私自外出,手機定位等。,可以給個警告,三次之後就可以收監了。壹切小心。
二、緩刑的適用條件
《刑法》第七十二條: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緩刑。其中,未滿18歲的人、孕婦和已滿75歲的人應暫停: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
(二)有悔改表現的;
(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五條
被宣告緩刑的罪犯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檢查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檢查機關關於接待來訪人員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檢查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