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傷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工傷申報流程:
1,明確工傷認定作為企業的工傷責任人,需要明確員工的哪些事故和傷害可以認定為工傷,哪些不能認定為工傷,以便在事故發生後盡快做出判斷。如果無法判斷,可以咨詢當地工傷管理部門。
2.申報時間工傷保險待遇的申報必須及時,用人單位應當在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後24小時內向當地醫療保險部門申報。因急診到異地醫療機構就診的,用人單位應當在3日內報告並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遇節假日順延。
3.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材料:
(1)工傷事故報告
(2)兩名事故現場目擊者的身份證復印件
(3)兩名事故現場證人的復印件。
(4)事故發生當天的考勤表復印件
(5)境外工作證件等證明材料復印件(境外受傷需提供)
(6)門診病歷復印件、工傷保險卡、工傷職工首診(復診)申請表。
4.工傷事故調查(工傷科工作人員)單位提交工傷事故認定後,由社保局工傷科對工傷事故進行調查。壹般會根據工傷認定申請材料中提供的參考信息,通過電話核實或現場勘查確認為工傷。
5.工傷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將工傷職工送往與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緊急情況下,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待傷情穩定後再轉往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
6.申報職業病和工傷的職工壹旦被鑒定為職業病,單位應當自被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工傷認定部門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未提及工傷認定的,工傷個人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職業病診斷後1年內申請工傷認定。註意事項: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工傷事故報告的,相關工傷待遇由單位承擔。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按照本條第壹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的事項,按照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