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調取證據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調取證據申請書。
取證申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證據持有人的名稱、地址等基本信息;
(二)擬獲取證據的內容;
(三)申請取證的理由和擬證明的案件事實。
《民事證據規則》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
(壹)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的檔案材料,必須由人民法院依職權移送;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 (壹)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管的檔案材料,必須由人民法院依職權移送的;(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三)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觀原因無法收集的其他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居住地、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內容、需要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理由以及需要證明的事實等基本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至遲不得超過舉證期限屆滿七日。人民法院駁回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申請,應當向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