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向法院申請取證的法律依據

向法院申請取證的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民事證據規則》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具體內容見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調取證據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調取證據申請書。

取證申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證據持有人的名稱、地址等基本信息;

(二)擬獲取證據的內容;

(三)申請取證的理由和擬證明的案件事實。

《民事證據規則》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

(壹)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的檔案材料,必須由人民法院依職權移送;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 (壹)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管的檔案材料,必須由人民法院依職權移送的;(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三)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觀原因無法收集的其他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居住地、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內容、需要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理由以及需要證明的事實等基本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至遲不得超過舉證期限屆滿七日。人民法院駁回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申請,應當向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復。”

  • 上一篇:上海商學院學習經歷與考證指南
  • 下一篇:什麽是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