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法嫌疑人基本情況;
2.是否存在違法行為;
3、違法行為是否有違法嫌疑;
4、實施違法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等情況;
5、違法嫌疑人不能從重、從輕、減輕和不予行政處罰的;
6.與本案有關的其他事實。
行政訴訟案件的處理程序:
1,當事人提起訴訟,向法院遞交起訴狀;
2、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決定受理的,應予以登記;
4、法院審理;
5.做最後的判斷。
綜上所述,行政案件中需要調查的案件事實的主要內容包括違法嫌疑人的基本情況,違法行為是否存在,違法行為是否由違法嫌疑人實施,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等情況,違法嫌疑人是否可以從重、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以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的事實。
法律依據:
第五十條《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需要調查的案件事實包括:
違法嫌疑人的基本信息;
(二)是否存在違法行為;
(三)違法行為是否為違法嫌疑人所為;
(四)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等情況;
(五)犯罪嫌疑人無法從重、從輕、減輕和不予行政處罰的;
(六)與本案有關的其他事實。
第六十八條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
(壹)請求判決撤銷或者變更行政行為的;
(二)請求行政機關履行特定的法定職責或者支付義務;
(三)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違法的;
(四)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
(五)請求行政機關賠償或者補償;
(六)請求解決行政協議爭議;
(七)請求審查下列規範性文件;
(八)請求共同解決有關民事糾紛;
(九)其他債權。
當事人單獨或者共同提起行政賠償或者補償訴訟的,應當有具體的賠償、補償項目和金額;請求壹並審查下列規範性文件的,應當提供明確的文件名稱或者審查對象;請求壹並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應當有具體的民事訴訟請求。
當事人不能正確表達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其闡明訴訟請求。
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聽證可以延期:
(壹)應當出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不出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申請回避,不能及時作出決定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第七十三條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合並審理:
(壹)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就同壹事實分別作出行政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向同壹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二)行政機關就同壹事實分別對多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行政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向同壹人民法院起訴的;
(三)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對原告作出新的行政行為,原告拒絕向同壹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四)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並審理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