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會計法律制度的主要組成部分。
(1)法學:會計法。
(2)行政法規:《總會計師條例》、《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
(3)部門規章:《代理記賬管理辦法》、《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專業技術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會計基礎工作規範》、《企業會計準則》及其說明。
2.會計法律制度的適用範圍。
(1)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必須按照《會計法》的規定辦理會計事務。
(2)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
①會計法規定國家實行統壹的會計制度。
(2)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是指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的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和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
會計法:
《會計法》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壹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的《會計工作法》,該法於2003年6月29日經NPC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並於2003年2月29日經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次會議於2006年6月1999+10月31日修訂。
與其他會計法律制度相比,會計法具有以下特點:壹是只能由擁有國家立法權的全國人大制定,其他機關無權制定或修改。第二,它規定了會計工作中的重要和基本事項。例如,《會計法》規定,“各單位必須設置會計賬簿,並保證其真實、完整”,“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三是制定會計行政法規、會計規章、地方性會計法規和會計規範性文件的依據。因此,我國《會計法》是會計法律體系中的最高法律規範,是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開展會計工作、進行會計核算、實施會計監督的基本依據,也是各級有關管理部門進行會計管理和監督的基本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