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為基礎。
第六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名的,其簽名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簽名的效力。
第八條匯票金額應當同時用中文大寫和數字記載,兩者必須壹致。不壹致的,該匯票無效。
第九條票據上的記載事項必須符合本法的規定。
不得更改票據金額、日期和收款人名稱,更改後的票據無效。
第二十二條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壹)標明“草稿”字樣;
(2)無條件支付委托;
(三)確定的金額;
(四)付款人的名稱;
(五)收款人名稱;
(六)發行日期;
(7)出票人簽名蓋章。
匯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壹的,該匯票無效。
第三十三條背書不得附條件。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對匯票不產生效力。
轉讓部分匯票金額的背書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兩個以上的人的背書無效。
第四十九條保證人對合法取得匯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匯票權利承擔責任。但被保證人的債務因匯票記載事項不足而無效。
第七十五條本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本票”字樣;
(2)無條件支付的承諾;
(三)確定的金額;
(四)收款人名稱;
(五)發行日期;
(6)出票人簽名蓋章。
本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壹的,本票無效。
第八十四條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a)“檢查”字樣;
(2)無條件支付委托;
(三)確定的金額;
(四)付款人的名稱;
(五)發行日期;
(6)出票人簽名蓋章。
支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壹的,該支票無效。
第九十條支票限於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如果單獨記錄付款日期,該記錄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