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179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醫療事故賠償等民事責任糾紛,可以通過醫患雙方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預防和妥善處理醫療糾紛,保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因醫療活動引發的爭議。
第三條國家建立醫療質量安全管理體系,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規範診療活動,改善醫療服務,提高醫療質量,預防和減少醫療糾紛。
在診療活動中,醫患雙方應當相互尊重,維護自身權益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條處理醫療糾紛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實事求是,依法處理。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將其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建立部門分工協作機制,督促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第六條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醫療機構預防和處理醫療糾紛,引導醫患雙方依法解決醫療糾紛。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
公安機關依法維護醫療機構公共秩序,依法查處侵害患者和醫務人員合法權益、擾亂醫療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
財政、民政、保險監督管理等部門和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醫療糾紛的預防和處理工作。
第七條國家建立健全醫療風險分擔機制,發揮保險機制在醫療糾紛處理中的第三方補償和醫療風險社會化分擔作用,鼓勵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鼓勵患者參加醫療意外保險。
第八條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醫療衛生法律法規和醫療衛生常識的宣傳,引導公眾理性對待醫療風險;報道醫療糾紛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恪守職業道德,真實、客觀、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