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和其他法律法規
農業農村部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海關總署
聯合制定
查處生產經營含金銀箔粉食品的行為
關於違法行為的規定”
(以下簡稱“條例”)
明確規定金銀箔粉未列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不屬於食品添加劑,不屬於食品原料,不能用於食品生產經營。
條例要求,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生產加工食品,加強原料采購控制,不得采購和使用金銀箔粉生產加工食品。食品和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加強進貨查驗,不得購銷含有金銀箔粉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原料采購、加工制作管理,不得制作、銷售含有金箔銀箔粉的餐食。
此外,食品進口商應當依法進口食品,進口的食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不允許含有金銀箔粉的食品和食品生產經營中使用的金銀箔粉。
明確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應當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加強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審查。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應當對平臺上的食品經營行為和信息進行檢查,禁止食品生產經營者廣告宣傳和銷售含有金銀、錫箔粉的食品。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發現食品生產經營者在網上宣傳銷售含有金銀箔粉食品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報告;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不得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宣傳、銷售含有金銀箔粉的食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宣傳食用金銀箔粉。
同時,相關廣告主體不得在食品廣告中宣傳食用金箔銀箔粉、食品中添加金箔銀箔粉的保健功能和治療作用,不得以食品中添加金箔銀箔粉為噱頭宣傳奢侈享受和拜金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