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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屬於社會工作,那麽社會救助法屬於什麽?

現代社會救助是壹個國家或社會的基本功能和義務。

壹、社會救助的根本目的:

社會救助最根本的目的是救助貧困人口,保障弱勢群體的最低生活需求。建立城鄉壹體化的社會救助體系,實現社會救助法制化,是保障和實現困難群眾基本權利(生存權)的核心內容之壹。目前,我國社會救助法治缺失,以公法和私法為主體結構的二元法律結構體系在規範社會救助方面相對薄弱。

社會救助的法律化進程必須形成合理健全的社會救助立法機制,在公法和私法之外尋求社會救助法的生存空間和價值公共性,建立相對獨立的子系統。要規範公權對社會救助的幹預,合理配置權力,有效依法行政,防止權力異化;通過立法培育中間力量,盡快推進和實現社會救助的多元化和社會化。要規範社會救助法的立法規劃和體例,特別是要防止出現制定錯位的下位法來執行上位法的現象。

二。社會援助的臨時措施: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於2065438年2月21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9號公布,自201年5月起施行。

根據《辦法》規定,國務院民政部門將統籌全國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辦法》的出臺為社會救助的發展提供了法律依據,有利於統籌社會救助體系建設,不斷完善底線型、應急型、可持續型社會救助體系,形成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的安全網。

1.建立了社會援助制度。

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災民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臨時救助等八項制度,以及社會力量的參與。這是中國第壹次以法律制度的形式明確了社會救助制度的內容。

2.加強社會救助的統籌協調。

《辦法》規定,國務院民政部門統籌全國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社會救助管理工作,並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主導、民政部門牽頭、相關部門配合、社會力量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

3.堅持社會救助和城鄉協調發展。

《辦法》堅持城鄉統籌發展的理念和要求,確保黨和政府的關懷,廣泛惠及城鄉所有困難居民。

4.加強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的查詢和核對機制。

《辦法》要求建立信息核對平臺,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根據救助申請和接受救助家庭的請求和委托,代為核對其收入和財產狀況。這為今後科學準確認定社會救助對象、完善退出機制、確保社會救助公平公正實施奠定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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