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情證明需要蓋章簽字,工傷職工提供的有效診斷證明需要有醫療機構的公章;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也需要用人單位蓋章。蓋章可以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對於傷情鑒定,以下人員需要簽字:
當場提取鑒定材料的,應當有委托人指定或者委托的人員在場見證並在提取記錄上簽名。
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進行身體檢查,需要有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當在鑒定筆錄上簽名。
鑒定過程中,鑒定機構難以解決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的,可以向本機構以外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咨詢,提供咨詢意見的專家應當簽名,存入鑒定檔案。
司法鑒定人完成鑒定後,司法機關應當安排復核,復核人完成復核後,應當提出復核意見並簽字。
二、工傷認定材料有哪些?
申請工傷鑒定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受傷雇員的身份證復印件;
3.勞動合同文本或者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的復印件;
4.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及初次治療病歷復印件。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的受傷程度等基本信息。
綜上,工傷認定材料需要蓋章,工傷職工提供的有效診斷證明需要醫療機構對外公章。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齊全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壹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完成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法律依據:
司法鑒定程序的壹般規則
第四十壹條司法鑒定意見書出具後,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予以更正:
(1)圖像、光譜圖和圖表不清晰;
(二)簽名、印章或者編號不符合生產要求的;
(3)書面表達有瑕疵或者拼寫錯誤,但不影響司法鑒定意見的。
更正應當在原司法鑒定意見上作出,並至少有壹名司法鑒定人簽名。必要時,可以出具書面補充材料。
司法鑒定意見的更正不得改變司法鑒定意見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