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關於租賃合同的形式。
關於合同的形式,本法總則中已經規定,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法律沒有具體規定合同當事人以何種形式訂立的合同有效,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這裏的法律不僅指相關的特別法,還包括合同法分則規定的對具體合同的具體書面要求。關於租賃合同應當以何種形式訂立,租賃合同的基本特征是規定本條內容的基礎。
如前所述,租賃合同是轉讓租賃物使用權的合同。出租人轉讓租賃物使用權時,有義務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有義務在租賃期屆滿時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必須保持原狀。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造成損害的,根據不同情況承擔相應的責任,這些權利和義務要明確具體。在租賃合同中,口頭訂立合同比較方便。比如在租賃物臨時使用的壹些交易中,壹個天津遊客臨時租壹輛自行車來北京玩,租壹臺相機拍照,租壹艘公園內的遊船等。這種臨時使用時間很短,涉及的租金較少,不需要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但租賃合同畢竟是將出租人擁有或可支配的財產交付給承租人,承租人有向出租人失去租賃財產的風險。如果合同不是以書面形式訂立,壹旦發生糾紛,當事人的權利很難得到保護。法國民法典雖然對訂立租賃合同的形式沒有特別的規定,但是規定:在租賃物交付之前,不能證明租賃的事實,無論租金多低或者對方是否主張已經支付定金,當對方否認租賃關系的存在時。為了方便交易和保證交易安全,本條從幾個層面規定了租賃合同的形式:
第壹,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租賃合同,可以是口頭形式,也可以是書面形式。這是因為租賃期限短的合同壹般租賃物價值不大(當然不排除大型機器設備),租賃物使用後變化不大,租金較少,租賃關系結束快,證據不易分離。壹旦發生糾紛,很容易分清責任,不必要求當事人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但是,即使房屋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下,由於房屋價值高、租金高,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並到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二,租賃期限超過6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可以是本法第十壹條規定的任何書面形式。
租賃期限是否應當劃分為書面形式,是基於租賃期限直接關系到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因為租賃期限長的合同往往租賃物的價值更高,租金更多,在租賃物的使用中消耗更多。如果以書面形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後發生糾紛就有據可查,有利於糾紛的解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租賃期限超過6個月,且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雙方對租賃期限有爭議的,雙方均已履行主要義務的,合同仍然有效。未履行主要義務,當事人對其他問題無爭議,而僅是租賃期限的,應當按照本條規定認定為不定期租賃,租賃合同仍然有效,不定期租賃合同雙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