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林匹克憲章》是隨著奧林匹克運動的發展而逐步完善的。1894國際奧委會成立時,並沒有制定具體的規章制度,只是確定了壹些基本的意圖和原則,比如每四年舉辦壹次奧運會,國際奧委會與政府的關系等。第壹份具有憲章性質的文件是顧拜旦在1908年起草的《國際奧委會的地位》壹文。這份文件明確闡述了國際奧委會的任務、組織和管理以及委員的選舉方式。後來,在這個文件的基礎上,逐漸形成了奧林匹克運動的規章制度。長期以來,這些規章的名稱比較混亂,如“奧林匹克規則”、“奧林匹克雕像”、“奧林匹克規則”。從1978開始,國際奧委會正式使用“奧林匹克憲章”這壹名稱。在實踐中,為了表達方便,人們也將這些以前不同名稱的規定統稱為“奧林匹克憲章”。
隨著奧林匹克運動的發展,國際奧委會在保持奧林匹克運動基本原則和精神壹致的前提下,針對不斷變化的>:奧林匹克憲章進行了多次修改。現行《奧林匹克憲章》是在1996年7月國際奧委會第105次全會上通過並生效的。憲章由基本原則、奧林匹克運動、國際奧委會、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國家奧委會和奧林匹克運動會六個部分組成,共74段,明確規定了奧林匹克運動的思想、組織、活動和制度等重要方面。
奧林匹克憲章的內容如下。(1)闡述了奧林匹克運動的宗旨,確定了奧林匹克運動的目標,規定了奧林匹克運動的發展方向;(二)界定奧林匹克主義、奧林匹克精神等重要概念,為奧林匹克運動實現目標奠定思想基礎;(3)以法律條文的形式固定奧林匹克運動的組織體系,明確陳述和規定奧林匹克大家庭全體成員,特別是三大支柱(即國際奧委會、國家奧委會和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在這項運動中各自的地位、職能、任務和關系。既保證了它們的獨立性,又將它們連接起來形成完整的職能體系,從而提供了與奧林匹克運動相稱的組織基礎。④明確了奧林匹克運動的基本內容,如奧林匹克運動會、群眾體育活動和奧林匹克教育文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