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如果壹對壹的槍型不能發射子彈,就不違法,不需要備案。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是指違反槍支彈藥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行為。非法持有是指沒有合法依據,實際持有或者控制槍支、毒品,非法為他人保管槍支、彈藥的行為,也屬於非法持有;接受槍支彈藥質押,然後實際持有或者控制槍支的,屬於非法持有槍支彈藥。非法占有實際上是非法占有的壹種形式。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的行為。所謂持有,是指持有、藏匿槍支、彈藥的違法行為。即違反槍支管理規定,未依法取得持槍證件持有、攜帶槍支、彈藥,或者雖有證件但攜帶槍支、彈藥出法定場所,或者在禁止攜帶槍支、彈藥的區域、場所攜帶槍支的。非法持有、隱藏的槍支、彈藥是自己非法制造、出售或者盜竊、搶奪的,應當以非法制造、出售槍支、彈藥罪或者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罪處罰,不存在其他持有槍支、彈藥罪。所謂拒不交出,包括已經發現持有槍支、彈藥,經責令交出後仍拒不交出的;還包括持有人雖未被發現,但明知應當自首,仍隱瞞不報,拒不自首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二十八條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