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規定,該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n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使其明知自己無罪而被追訴,故意包庇其明知自己有罪而不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中故意違反事實和法律的行為。Rn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9月6日發布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立案:rn(壹)對明知自己無罪,偽造、隱匿、銷毀證明或者以其他手段隱瞞事實,觸犯法律,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Rn (2)以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明知自己有罪的人,即明知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使其不受立案、偵查(包括采取強制措施)、起訴、審判;Rn(三)立案後故意違反事實和法律,應當采取強制措施而不采取強制措施,或者雖采取強制措施,無正當理由中斷偵查或者超過法定期限不采取措施,實際上無視強制措施,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脫離司法機關偵查控制的;(四)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反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即判有罪、無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的;Rn (5)其他起訴、不起訴和判決中枉法裁判的行為。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非法拘禁他人或者為索取債務而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