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312條
明知是隱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隱藏、隱匿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明知是犯罪所得而隱匿、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隱匿、掩飾,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壹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
(壹)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數額在三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
(二)壹年內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受過行政處罰,實施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為的;
(三)隱匿或者變相隱匿犯罪所得為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四)隱瞞或者掩飾的行為使上遊犯罪無法及時查處,造成公私財產不可挽回損失的;
(五)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所產生的收益的行為,阻礙司法機關對上遊犯罪進行偵查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本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數額範圍內,確定當地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司法解釋中有規定隱瞞或者掩飾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計算機信息系統控制權及其產生的收益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審理此類案件依照本規定。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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