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混淆行為的認定:行為人是從事市場交易活動的經營者;帶有主觀故意;具有特異性;這是誤導。2.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限制競爭行為的認定:行為主體只能是公用企業或者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行為侵權的客體是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公平競爭機會和對商品的選擇權。行為人主觀上有排擠其他經營者的罪過;行為人實施了強制交易行為,對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造成了損害。3.政府機關限制競爭行為的認定:該行為的主體不是經營者,而是政府機關,包括其下屬部門;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市場上經營同類商品的經營者的公平交易權和公平競爭秩序;客觀上講,政府及其下屬部門限制他人購買其指定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或者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4.商業賄賂的認定:商業賄賂的主體是經營者,可以是買方,也可以是賣方;商業賄賂具有主觀故意,目的是爭取交易機會和交易條件;客觀上表現為以秘密手段給付財物或者其他報酬;商業賄賂的客體是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權。5.虛假宣傳行為的認定:行為主體是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內容的不真實;手段欺騙。6.侵犯商業秘密的認定:符合法定條件的商業秘密確實存在;客觀上,行為主體侵犯了他人的商業秘密;以非法手段獲取、披露和使用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已經或者可能給權利人帶來危害後果的。7.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條件的認定:行為主體必須是經營者;行為客觀上表現為濫用經濟優勢;主產品與搭售商品無關;搭售行為足以對他人造成損害。以上是邊肖整理的關於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概念特征和反不正當競爭認定的知識。不正當競爭的主體是經營者,是違法的。反不正當競爭的認定主要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目前包括11種。上述文章提到了如何確定主要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本法所稱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簡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