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逾期不繳納罰款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每日處以罰款數額3%的罰款,罰款數額不得超過交款義務人的數額。
2.行政機關處以罰款或者滯納金超過30日,經催告當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強制執行。無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繳納罰沒款的最長時限為15天。除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該接受罰款,並直接上繳國庫。
被處罰人確有經濟困難的,經申請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被處罰人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拍賣或者變賣被處罰人依法查封、扣押的財產抵繳罰款。拍賣或者變賣價款超過罰款數額的,余額應當及時返還被處罰人;
2.不能采取第壹項措施的,每日處以罰款數額3%的罰款,罰款總額不得超過罰款數額。
拍賣財物應當由公安機關依法委托的拍賣機構辦理。被依法處以罰款超過30日,經催告仍不履行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可以按照規定向當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綜上,當事人逾期不繳納罰款的,行政機關可以處以罰款,行政機關處以罰款或者滯納金超過30日的,經當事人催告,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壹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壹)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處以罰款數額3%的罰款;
(二)依法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物或者劃撥凍結的存款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履行貨幣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處以罰款或者滯納金。應當告知當事人增加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罰款或逾期罰款的數額不得超過義務交款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