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耕地是指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耕地、新開發、復墾整理的土地、休閑地(含輪作地、輪墾地);以農作物(包括蔬菜)為主,零星種植果樹、桑樹或其他樹木的土地;平均每年可以收獲壹季的養殖灘、灘。耕地包括南部寬度< 1.0m,北部寬度< 2.0m的固定溝、渠、路、埂(埂);臨時種植藥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等臨時改變用途的耕地。
至於第二個問題,可以先仔細閱讀以下文章: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條自制定之日起施行。承包合同生效後,承包人取得了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並進行登記,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時,除按規定收取證書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第二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後,國家依法確認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憑證。
第七條實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核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壹)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後,發包方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提交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明細、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壹式兩份。
(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對用人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材料符合要求的,應當及時登記,由鄉(鎮)人民政府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發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書面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在15個工作日內補正。
(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報同級人民政府核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書面通知鄉(鎮)人民政府補正。
《物權法》第127條在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生效時確立了土地承包經營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草原使用權證,並進行登記,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只要雙方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承包方就享有土地承包權。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只是確認了這項權利的存在,並不代表權利的成立,所以征地時必須給土地補償費。
再者,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由發包方申請,政府依據行政權力制作發放。相關集體或部門未依法依規出具證明的,自行承擔責任。